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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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7类机构不再适用4倍LPR利率上限 利好持牌机构
来源:中国证券报 | 作者: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2021-02-22 | 2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15日,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日前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发稿时,最高法尚未对此作出回应确认。

  专家表示,一旦最高法明确提出4倍LPR不适用于小贷等7类公司,能够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边界。

  多位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行业人士对中证君表示,此举或将利好前述7类持牌机构,而其他机构能否能够按此规定执行还要观察后续的司法判例。

  小贷不适用4倍LPR利率上限

  从目前网络上披露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来看,《批复》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业内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借贷利率一直存在“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就是信贷利率同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影响。尤其是去年8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新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多地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

  此前,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就曾公开表示,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不同,不但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此外,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大幅度下调之后,如果金融机构借贷利率高于4倍LPR,金融机构还将面临较大的道义压力。另外,新司法解释部分内容还可能被误解和曲解,进而成为部分逃废债行为的“依据”。

  去年9月,浙江温州一地方法院就曾因参考4倍LPR判决银行借贷纠纷,引发市场热议。

  7类机构利率水平大幅上调?

  董希淼表示,此次司法解释中,将7类地方金融组织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使得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

  “7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董希淼称。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分析指出,《批复》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了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边界,将对金融行业的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等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解决利率市场化存在的潜在司法冲突,有利于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商业机构自主权,巩固以央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利率管理框架机制。”

  苏筱芮预计,后续央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精神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规制与司法权的边界。

  那么,若有关部门明确7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未来这7类机构利率水平会否大幅上调?

  有业内人士称,金融机构利率定价采取市场化原则,但由于目前整体利率处于下行通道,金融机构的利率也不会在民间借贷利率基础上有太大波动。

  而部分从业人员将此次调整视为对行业的利好。有商业保理行业人士对中证君表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行业普遍担心15.4%的标准强制执行。商业保理等行业目前面临的最大的挑战还是息差缩窄下的持续经营问题,这一问题短期内很难解决。本次调整算是给行业带来利好。

  不过亦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不同看法。有法律界人士对中证君表示,关键点在于是否明确这7类机构为金融机构。若明确为金融机构,就必须遵守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规定,包括利率规则。按照人民银行利率规定,除了允许不同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外,不得存在其他违背利率管理的行为,否则人民银行有权予以处罚。“如果是定义为金融机构,就意味着要接受利率水平方面更加严格的监管。”前述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