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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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贷一个“名分”
来源: 经济观察报 | 作者:刘鹏 | 发布时间: 2020-09-22 | 2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9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小贷新规”)正引起市场的热议。

  其中热议话题之一便是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小贷新规第一条提出,“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此,行业人士做了诸多分析和解读。有声音认为新规的“潜台词”是,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而不是民间借贷;甚至有声音解读为新规明确小贷为银保监会监管指导下的持牌信贷机构。

  我们认为,小贷公司的法律“身份”确实需要明确厘清,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

  小贷公司亟待一个“名分”,这个问题已经无法回避。一个月前,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整为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出现大幅度的下降。同时,《规定》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小贷行业人士看来,《规定》虽然规范的是民间借贷,但是小贷公司生存却受到很大的影响。当前多数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金融机构借款等来源,资金成本在4%-8%,运营成本7%左右,加上风险成本、纳税因素,最后的利率水平在20%以上。而发生法律纠纷之后,小贷公司放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由此,小贷行业也受到规定的实质性规范,放贷利率可能面临近乎腰斩局面,行业发展面临“关键”时刻。

  这凸显了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小贷公司是由地方金融部门(金融办)批准从而获得贷款发放的资格,其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自2005年试点以来,小贷公司服务的客户多集中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大中型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群体,一旦小贷行业出现问题,这些客群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也恐受影响。当然,小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有的偏离普惠金融定位,这都亟待强化监管,引导回归业务本源。

  我们认为,随着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得以明确,地方金融部门也被赋予了金融监管权限,是时候给予小贷公司一个明确的机构属性定性了,以摆脱目前法律地位模糊的尴尬处境了,这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小贷服务小微”的积极性。